烈士褒扬金标准拟定为职工年度平均工资15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烈士遗属的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称,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80年6月发布施行以来,对于弘扬烈士的献身精神,激励公民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民政部在总结烈士褒扬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烈士褒扬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征求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多次征求了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生前有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同时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或者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生前无工资收入的烈士,其遗属除享受前款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按照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倍的月工资标准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发给烈士褒扬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并发给。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牺牲、施行以后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的抚恤按照烈士牺牲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规定了确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原则,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并对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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