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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案四种情形最高可判死刑
http://www.cnhunan.net  2007-8-21 14:11:20   法制日报 评论101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该解释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该司法解释自20078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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