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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保护空白 法律应赋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
http://www.cnhunan.net  2007-6-4 14:32:14   评论1010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时常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参与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即无侵害则无救济,致使公民、法人、机关等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或者因为受害人众多,谁也不愿意付出代价让别人“搭便车”等原因而无人起诉,最终导致公共利益保护的“空白。”笔者认为,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权,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一、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权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拥有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题中之意。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保护各种利益包括国家集体利益的任务,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启动法院审判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

  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权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让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有利于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权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具有“主动性、广泛性”等特点,更具有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更具有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行政权力更需要监督和制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等方面约定过严,制约了监督行政权力功能的发挥。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有助于弥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缺乏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缺陷,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制度遏制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作用。

  四、确立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看,不断放宽原告的起诉条件,扩大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确立了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诉的制度。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诉讼的范围应严格把握,局限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益受到重大损害且无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对于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也需作出限制,只有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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