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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死亡赔偿金性质

http://www.cnhunan.net  2007-3-12 13:06:15  湖南发展网
Z女士的丈夫许某在一金矿工作时因事故死亡,矿主一次性赔偿了22000元,但未说明赔偿项目。家人为办其丧事从该款中用去2000元,剩余20000元由许某父亲保管。Z女士致电崇文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询问这笔钱是不是应该作为遗产继承?

    解答: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遗产无明文规定。但结合有关法律及法学理论对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加以剖析,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无非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如果用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责任人赔偿后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死者的一部分才可以作为遗产。死亡补偿费则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应由死者的有关亲属享有,不是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如果有明确的赔偿项目,应按赔偿项目的性质去界定是否属于遗产,而不能一概认定是否属遗产。本案中许某的死亡赔偿金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只是笼统地一次性赔偿其22000元,自然无法按赔偿项目去界定其性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遗产呢?死亡赔偿金顾名思义是对死者的赔偿,如果其中未列明具体赔偿项目,只能理解为是死者死亡时的债权,即侵权之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人身侵权赔偿之债的履行标的是财物,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此案中的20000元应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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