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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死刑犯行刑前可会见近亲属
http://www.cnhunan.net  2007-10-27 10:39:48   长江商报 评论1010

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向省人大内司委汇报死刑案件情况时表示,死刑罪犯行刑前将可会见近亲属,死刑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的,法院必须安排会见。目前,省高院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研究此项提议。

今年3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并及时安排会见。

湖北省高院刑事法官称,让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和家属见面,一方面可以体现我国司法的人文关怀,可以体现我们国家的司法文明和进步,有利于减少家属的对立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会见近亲属应作规定

据了解,过去司法机关出于安全因素等方面的考虑,一般不在执行死刑前安排死刑犯和家属见面。这些严重触犯刑律的人,被羁押后就不可能见到亲人,家属最后领取的只是骨灰。

有刑法专家提出,在执行死刑前,安排死刑犯与其亲人见面,在具体操作上也应该讲究程序和做出详细规定,明确负责执行的法院负有告知罪犯享有该项权利的义务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安排死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时的分工安排。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有刑事法官建议,省高院在试行该项制度时,可以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包括:必须是罪犯或其近亲属有提出会见申请的,方予准许并安排会见;参加会见的仅限直系成年亲属,人数13人,会见时间510分钟;会见地点在罪犯羁押场所,会见时安排武警、法警执勤警戒,并对参加会见人员实行安检,参加会见人员须与罪犯保持适当距离,禁止身体接触;会见时,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到场,掌握会见时间、谈话内容;会见结束后,告知罪犯亲属领取骨灰、遗言信札、遗物的时间、地点、方式,进一步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专家:

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省警官学院王卓华教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死刑犯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而从亲情的角度来看,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的亲人都希望能够见上最后一面。

省高院法官认为,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需要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死刑罪犯想在临刑前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待后事,这是作为人在感情上的最大需要,是基本的人性诉求。

一名刑事法官说,依法安排刑前会见,不但可以使死刑罪犯在生命最后关头得到精神抚慰,缓解其心理压力,释放情绪,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还有助于死刑罪犯家属及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从而钝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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