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不合理,律师孙在辰状告铁道部。前天,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称,孙在辰提起的“铁路退票费之争”,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并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火车站收了80多元退票费。当时正好是春运,火车票非常紧张,除了车票印制成本,我没有浪费其他任何资源,凭什么收我高达20%的退票费?”孙在辰对此提出质疑,“若是退票环节的成本补偿,那10元车票和1000元票价的退票成本怎能相差100倍?若是罚款,铁路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怎能有罚款权?若是违约金,鉴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情形,法律保护乘客的退票权;若是赔偿金,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怎能收取退票费?”
对此,孙在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铁道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前天,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诉讼裁定称,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北京市铁路局及其所属火车站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企业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孙在辰针对该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驳回孙在辰的起诉。
孙在辰称,考虑到这是一个关系民生的大案子,他准备了很多材料准备在开庭时提交,“我觉得,应该给我一点时间,让我把自己的意见充分表达。”“我准备提起上诉。”昨天,孙在辰草拟了一份上诉状。
对于法院的裁定,铁道部的代理律师郭金辉称,“从法律角度来说,孙在辰被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和铁路局之间的平等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不能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单独提起复议审查,铁道部不受理他的复议申请,法院因此驳回他的起诉,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当然,对国家行政机构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孙在辰可以通过其它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郭金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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