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址大全

网站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湖南 > 正文

税务总局:暂不开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
http://www.cnhunan.net  2007-11-17 9:36:28   国际在线 评论1010

1115,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版个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根据新要求,自200811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外界敏感地注意到,新申报表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进行了细分,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均需分别填报。

  国税总局的这个规定,再次使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成为外界热议的焦点。大家更担心的是,随着炒股收入申报方式的调整,国家会不会开征炒股票转让所得税,并进一步全面开征资本所得税。

  国税总局:仍暂时不开征

  只是申报方法调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详细,并没说要进行征收。11月16日下午,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一位官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他表示,虽然申报方法进行了调整,但我国将继续执行暂免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针对国家要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的传言,国家税务总局并不是第一次公开澄清。

  去年1230日,针对一些股民误认为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是国家要对其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就专门发出一份《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辟谣。

  国税总局表示,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文件,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

  另外,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负盈余申报。

  各界热议开征时间表

  国税总局在各种场合谈论股票转让所得税时均用了暂免这一关键字眼。

  为什么说是暂免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6月、199612月和19983月连续三次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继续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但具体要暂免到什么时候,国税总局并没有明确。

  既然是暂免,到成熟的时候还是会开征的,这只是早晚的事情。财政部科研所一位专家对本报的解释,实际上代表了资本市场上的共同揣测。

  而对于这项税种,已有不少人士认为,明年可能要择机开征。该财政部科研所的专家就认为,这项税种开征,将会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另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首次把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要求单独列出,更是引发了外界对于下一步要开征资本所得税的猜测。

  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这个股票转让所得税的延伸传言,更引起资本市场的担忧。

  即使开征,也只是会选择一两个税种进行试点。财政部科研所专家分析,目前全面开征还很不成熟。

  不过,开征资本所得税则是早晚的事情。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甚至认为,在资产市场泡沫这么大,持续了几年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畴是应当的。换句话说,征收资本所得税,是抑制资本市场泡沫的重要手段。比如最近新发基金较多,大量资金涌入市场,极易引起泡破,而这时候就必须开征资本所得税进行调解。

Google
现在有101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如果有人回复我的评 论,请用邮件通知我

电子商务

供应

求购

招商

代理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上网服务  |  诚聘英才  |  实习申请  |  网上投稿  |  友情链接  |  会员服务

Copyright @ 2006-2007 湖南发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承办: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南天麟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朱超良
电话:0731-2495155 2495166 传真:0731-2495177 E-mail:hnfz@cegoogle.cn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2031272  信息产业部许可证:湘ICP备06004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