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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区域规划条例》1月1日施行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7929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
  
  《条例》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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